文|曾金秋
“常州毒地”修复期间二次污染公益诉讼开庭审理。2019年11月27日上午,本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未当庭宣判。
在本案中,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起诉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黑牡丹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马万象公司”)等五名被告,称其在修复常隆地块期间造成大气和土壤二次污染。
此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也曾是原告之一,自然之友、绿发会只状告了黑牡丹公司、天马万象公司,常州中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受理。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后,原告追加了该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单位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和工程监理单位江苏嘉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主张五被告对修复常州“毒地”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承担相应责任。此后,绿发会也退出诉讼。
常州毒地案发生在2016年。当年1月13日,常州市外国语学校部分学生出现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疑与学校北侧一块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土地有关。该地块在2010年之前有三家化工企业在经营生产,后企业搬离,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
2016年8月,调查组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化工企业场地的前期修复过程中,如未建设密闭大棚及配套废气收集设备、日常监管不足、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等。
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针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场地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此前在此地块上生产经营的3家企业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3家企业分别是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常州市华达化工厂”)。
2017年1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两家公益组织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
2018年12月27日,“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二审结果于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承担两原告差旅费、律师费共计46万元。
与毒地诉讼同时进行的还有毒地修复过程中导致的二次污染环境公益诉讼。
起诉书显示,2013年常州新北国土储备中心作为招标人发布了针对常隆农药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程的招标公告,随后五名被告相继接手工程。
2016年11月29日,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告上法庭。理由是,两家公司在对常隆地块开展修复过程中未按照修复技术方案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防护措施,导致污染土壤中有机废气的散发, 对常隆地块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且违规倾倒“常隆地块”工程土方对被倾倒地的环境造成了损害。
2016年12月12日,该案在常州中院正式获得立案。
在2019年11月27日的庭审中,原告自然之友追加了该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单位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和工程监理单位江苏嘉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为共同被告,主张五被告对修复常州“毒地”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评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大气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955万元,土壤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暂定50万元;请求判令五被告在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专家咨询费5万元,差旅费25580.5元,律师费1143670元。
庭审主要聚焦五个争议问题:是否造成大气污染,五被告是否要连带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五被告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是否造成土壤二次污染,五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五被告是否应该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中发表赔礼道歉相关声明;原告方主张的因本案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由五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黑牡丹公司认为,本案没有造成大气和土壤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因而不应承担相关治理费用;本案不适用连带法律责任相关依据;要求赔礼道歉、承担相关费用的请求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吴荣良表示,本案属于在修复过程中产生问题后发生的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较为少见,“3年期间经历多次开庭,不断补充证据,对于环保组织和律师来说都是很大挑战,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裁决。”
庭审结束后,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