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铁路公司的出纳,竟趁领导和同事不在时偷用公章,先后124次从单位账户转走2470万元,给单位带来严重损失。近日,该案终审宣判。
案情
欧某花1971年生,原是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在惠州房建公寓段计财科任助勤出纳。
法院查明,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3月4日,欧某花利用自己负责出纳工作的便利,多次趁计财科科长和会计师不在办公室的时候,将由他们分别保管的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和单位负责人章,偷偷盖在空白的电汇凭证上。
之后,欧某花再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和转账金额,套打到盖过章的空白电汇凭证上,先后共124次通过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房建公寓段对公账户,将钱款转入到银行卡中。
《拍案》了解到,欧某花共转走了2470万元,其中2451.575万元,被欧某花用在“黔茶咖啡”和“香港聚宝盆”两个现货交易平台上投资,其余18.42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9年5月31日,欧某花从个人的建行账户向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房建公寓段对公账户转回23万元,此后再没有转回资金,造成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房建公寓段损失公款2447万元。
法院还查明,2020年6月23日,欧某花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之后,欧某花在庭审中提出她有立功情节:2020年3月22日,欧某花报案称,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她在“田某峰”“孙经理”的诱骗下,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先后在“黔茶咖啡”“香港聚宝盆”两个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
经警方侦查,“黔茶咖啡”网上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经营,“香港聚宝盆”网上交易平台涉嫌诈骗,已抓获包括田某峰在内的34名犯罪嫌疑人。
一审法院认为,欧某花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2447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欧某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欧某花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使案件得以侦破,应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欧某花在案发前向被害单位退赔23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欧某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涉案赃款人民币2470万元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并退赔给被害单位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房建公寓段。
之后,欧某花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惠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只要挪用了单位的款项,就构成犯罪吗?
简单来说,挪用公款罪可以分三种情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比如用于赌博之类的违法活动,只要挪用了,就涉嫌该罪名。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情况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挪用款项的用途是什么,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要追究犯罪责任。
以案为鉴,说法倡廉。
【记者】尚黎阳
【作者】 尚黎阳
南方法治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