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的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像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他账户。个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账款、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1.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银行卡的注销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针对信用卡,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天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3.销户时,账户余额的处理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4.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