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一头对平台入驻商家售假起诉索赔140万,一头又对恶意发起侵权的“杭州网卫”起诉索赔110万。
一边是权利人,既关乎平台形象、品牌;一边是入驻卖家,直接影响平台交易和收入。
居中的电商平台显然并不像被任何一方牵制或连累。
因此,阿里等电商平台既想加大平台售假商家的惩处力度,也想降低权利人侵权投诉规模,以便集中精力谋发展。
一种权利人侵权投诉分层处置的想法或思路,似乎成为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想要尝试或探索的新方向。
那么,到底该如何实施权利人投诉分层呢?
文/李俊慧
清理平台入驻商家售假和遏制权利人恶意投诉,俨然成为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构建网络综合打假体系的两大“抓手”。
继2017年1月初,对淘宝网入驻商家的售假行为以违反合同不得售假约定起诉讼索赔140万元后,最近,阿里巴巴又针对涉嫌恶意侵权投诉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杭州网卫”发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并索赔110万元。
一头是权利人的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被不法商家侵害牟利,另一头是合法入驻商家的正当经营被恶意侵权投诉“干扰”。
手心手背都是肉,那该怎么办?
对此,阿里巴巴提出知识产权投诉分层处理设想,拟将平台投诉方分为优质、普通、劣质和恶意四类,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诉方,匹配不同的处置机制和资源。
对此,阿里巴巴声称是为了“让宝贵的打假资源用在刀刃上,让知识产权‘流氓’处处碰壁”。
那么,阿里巴巴此番权利人分层投诉机制的依据何在?又该如何设置不同的分层机制呢?
权利人侵权投诉乱象频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层出不穷
根据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的统计,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总计发现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权利人账户5862个,近103万商家和超600万条商品链接遭受恶意投诉,造成卖家损失达1.07亿元。
目前,恶意投诉总量已占到阿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总量的24%。
将正品认定为假货、提供虚假的知识产权证明、虚假陈述、恶意注册商标、将他人已有的商品申请为专利等情形,是恶意投诉的主要表现形式。
据媒体报道,曾有代理公司注册“机车”、“花苞”、“邮差”甚至“破洞”等淘宝热搜词,与热搜词相关的70%左右的卖家都遭到恶意投诉,或商品链接被下架,或被迫支付高额赔偿;还有人将淘宝卖家的图片剽窃到自己的官网上面后进行恶意投诉,3个月敛财200余万。
显然,原本法律为正当权利人依法维权建立的救济机制,被不法分子不当利用成为“非法牟利”的工具或方式。
与此同时,不法分子频繁、大量的恶意投诉,大量挤占、牵制各大电商平台打假力量或资源,反而使得正当权利人的合法侵权投诉无法得到及时响应。
权利人投诉分层机制的依据: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及平台的技术优势
事实上,针对电商平台入驻商家涉嫌售假侵权问题,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依据来自《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针对电商平台等互联网环境下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为此建立了“通知-删除”机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显然,针对以淘宝为代表的个人卖家为主的电商平台,由于商品数量众多、来源多样及授权情况不明,使得平台上存在售卖侵权假冒盗版商品的可能。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说,如果淘宝等电商平台已知入驻商家有“售假”行为,但不积极主动制止或删除,也要对商家“售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于电商平台入驻商家涉嫌售卖假冒侵权产品,有权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而事实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此,针对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投诉通知,平台可采取的“必要措施”并非仅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三种情形。还可以采取类似:
1)针对“停止侵害”的,“下架侵权产品”以及“限时或永久关闭店铺”;
2)针对“排除妨碍”的,将构成侵权的商家的访问流量或交易需求转给权利人;
3)针对“赔偿损失”的“先行赔付”或“冻结违法所得资金”等等。
那么,在平台对平台商家店铺具有众多技术优势和可控管理的前提下,又该如何发挥平台优势做好网络售假治理和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和保护呢?
权利人投诉分层机制的做法:以权利人和代理机构为对象,建立信用评分机制
从目前电商打假投诉发起方式来看,有的是权利人直接发起侵权投诉,比如华为、索尼、松下等生产厂商,有的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公司接受权利人委托,代为发起侵权投诉,比如类似“杭州网卫”公司等。
因此,如果要对权利人投诉建立分层处理机制,就需要区分直接投诉和委托投诉,分别面向权利人和代理机构或公司建立投诉信用评分机制。
其中,针对代理机构或公司的投诉分层机制,为了引导和规范代理机构或公司严格按照委托授权范围发起投诉,可对平台上受理过的代理机构或公司投诉及处理结果情况,实现公示、公开。
一方面,借助投诉处理结果的公示、公开,可对代理机构或公司形成约束效应,避免恶意投诉,另一方面,通过对代理机构或公司的过往投诉处理情况公示、公开,可引导权利人委托信用评分较好的代理机构或公司代为投诉。
而对权利人的直接投诉分层机制,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平台实际可采取的“必要措施”种类,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临时或永久性关闭店铺”、“冻结违法交易所得”等等,按照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商家的惩戒力度,予以分类。
另一方面,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考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和先于执行”机制,在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为权利人提供更为便捷、快速投诉处理反馈及更具惩戒力度的“必要措施”选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被平台认定属于“恶意”的直接权利人或代理机构,对于其发起的合法正当侵权投诉,平台都没有拒绝的理由和依据。
尤其是,对于持有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判决、裁定文书的权利人或代理机构,如果拒不执行,平台反而可能会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
因此,高效规范处理权利人的侵权投诉,高压惩治平台入驻卖家的售假行为,既是平台的责任,也是平台的义务。
但是,任何创新机制的建立,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探索和尝试,否则,就可能涉嫌以非法的方式应对非法行为,而这并不是法律所鼓励和倡导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