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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了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霍市环保局”)《霍环罚决【2019】》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受委托监测单位(通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在霍煤鸿骏厂界无组织处采集大气样,经监测主要污染物(氟化物),监测结果显示2019年4月19日主要污染物(氟化物)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大气污物排放标准。霍煤鸿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栽量标准(试行)的规定,霍市环保局决定对霍煤鸿骏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叁佰柒拾伍元(¥112,375.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霍市环保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次决定书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霍煤鸿骏将执行该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加强对排放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情况监督和管理。本次决定书的执行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霍环罚决2019【18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