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股票底子进门:新股上市首日生意业务规矩
1、有用申报
上海:
(1)聚集竞价阶段有用申报代价不得高于刊行代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刊行代价的80%;
(2)一连竞价阶段有用申报代价不得高于刊行代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刊行代价的64%。此中,14:55至15:00有用申报代价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聚集竞价阶段未发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代价作为开盘价。
深圳: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聚集竞价的有用竞价范畴为刊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克不及经由过程聚集竞价发生的,以一连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2)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纳收盘聚集订价,即对会合申报簿中,以近来成交价为申报代价的交易申报举行一次性会合拉拢。时代,投资者可以申报,也能够打消申报。
(3)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聚集订价生意业务的成交代价。收盘聚集订价时代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末了一笔生意业务前一分钟全部生意业务的成交量加权均匀价(含末了一笔生意业务)为收盘价。
2、暂时停牌
上海:
盘中成交代价较当日开盘价初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盘中成交代价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因前款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连续时候为30分钟,停牌时候到达或凌驾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项停牌的,停牌时候连续至当日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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