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监管层对科创板企业以及拟科创板企业的密集处罚引发了市场热议,市场讨论的核心在于随着科创板开市运行即将接近一年,注册制下监管如何更完善。而近期多家企业以及中介机构集中被罚也可以视为监管层向市场释放了足够信息量,注册制下如何做好上市公司监管,一些答案正在浮出水面。
与此同时,今年也是资本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关键时点,科创板针对企业一系列监管沉淀下来的经验无疑可以为其他板块提供丰富的借鉴和参考。
那么科创板上市公司乃至注册制之下的监管究竟要如何落子?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紧盯中介机构和聚焦信息披露是两个核心的方向。
不过,注册制下对公司的监管并不能仅依靠监管的力量,目前市场的约束力尚未形成有效的调动,进一步推动包括中国版集体诉讼落地等才能真正意义上完事注册制下的监管矩阵。
紧盯中介和信披
近日两家科创板企业容百科技、杭可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同时两家公司将被证监会采取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一年时间不能进行公开发行融资对企业还是有不小的影响,虽然对科创板企业来说刚上市不满一年融资需求没有那么强烈,但对市场来说这是一则严厉的处罚信号,如果未来有已上市两到三年的公司被罚一年不能融资,那么对公司的影响不小。”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具体来看,两家公司被处罚的原因都是源自于信息披露的问题,同时均和比克动力这家公司有关。2019年8月,因为客户众泰汽车的货款迟迟不到账,深圳比克对众泰提起了诉讼,诉讼标的高达6.21亿元。
由此,引发了一场A股比克动力“连环债”冲击波,涉及容百科技、杭可科技、当升科技、新宙邦等多家上市公司。
证监会调查发现,杭可科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而另一边,证监会则发现容百科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以及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
对于证监会接连处罚这两家科创板企业,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记者表示:“这也说明了注册制不仅仅只是在源头上要强化IPO信息披露的监管,同时,也要强化上市之后的信息披露监管或者是跟踪,督导。注册制最大的特征就是包容性,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像这种小的瑕疵是难免的,注册制不等于说在审核当中就不存在任何漏洞或者问题,但注册制推行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作为监管的核心。”
值得注意的是,受罚的不仅只有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同样遭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具体来看,涉及两家公司IPO项目的四名保代也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而两家公司审计机构均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分别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疑紧盯中介机构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监管的另一大特色,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试点注册制的审核中,必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核查把关作用。
而就在两家科创板上市公司被罚的同时, 4家拟科创板企业的多家中介机构被罚,上交所表示在现场督导中,上交所对前期4家现场督导项目中发现的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和签字律师核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依据相关规则集中实施自律监管。这显然也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压实中介责任的体现。
事实上,相比一般IPO项目的现场检查,上交所科创板的现场检查则是以中介机构为切入点的现场督导,为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切实承担对保荐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科创板公开发行信息披露质量,2019年6月上交所开启了科创板现场督导的监管。
上交所也表示,对保荐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是上交所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理念和现实要求,为更好履行审核职责、更有效发挥好审核职能而进行的积极探索,也是落实好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的应有之义。
集体诉讼适时跟上
然而过去多年的经验告诉市场,仅有监管层的严厉监管并不够,事实上近年来证监会的处罚力度持续加大,违法违规被查处的比例也大幅上升,但对资本市场监管完善仍有空间。
一方面在新证券法实施前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限较低,对上市公司的震慑不足。而另一方面,原有的规则下调动市场力量来约束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远远不够。
因此,在此次科创板上市公司被集中处罚的探讨中,一些市场观点也旗帜鲜明指出,要尽快落实包括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在内的市场约束机制。
“注册制下采用集体诉讼机制在成熟市场已经多次证明是有效的,相比监管的处罚,上市公司更忌惮来自市场的诉讼索赔,同时监管的力量是有限的,市场的约束机制也可以充分解决监管覆盖力度不足的问题。”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证券诉讼律师认为。
而就在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十一条中也明确提出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目前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亟待落地。修订后的新《证券法》一大亮点即是进一步在证券维权方面明确和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也被市场认为是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的尝试。
但上位法生效,并不意味着“集体诉讼”能够直接落地,因为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是本轮证券民事诉讼改革的起点而非终点。后续改革有赖于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出台相应配套规定、司法解释和实施规则继续推进。
“以集体诉讼为代表的市场约束机制是注册制下不可或缺的约束力量,建议一些有关注册制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可以先从科创板开始试点,这样也可以为此后其他板块的推进提供参考。”前述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