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可以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1、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10年
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例如:如某企业2019年具备高新技术资格,则2014-2018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按10年,分别对应结转至2024-2028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8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除此以上的一般企业: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
注意: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举例:某一般企业在2019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但是2014年亏损180万元,2015年盈利50万元,2016亏损50万元、2017亏损20万元、2018年亏损90万。则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可弥补这五年中各年度发生的、且没有被其他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014-2018年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2014年尚未弥补的30万由于超过5年期限,因此,不能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弥补。
二、企业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吗?
解析: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
1、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2、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3、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需要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货: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三、企业季度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吗?
解析:可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原则上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是由于在第1季度申报时,多数企业还未完成上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这种情况下,有些地区的税务系统申报表对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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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第7列“当年亏损额”、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由系统自动带出,不允许修改,但是与我公司实际亏损不符,应如何处理?
解析:《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根据金三系统中的《弥补亏损额台账》自动生成,如果发现第7列“当年亏损额”、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是以前年度申报数据有误,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进行修改。
五、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能弥补亏损吗?
解析: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六、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解析: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是纳税申报后确认的亏损额。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不会形成亏损,所以改查账征收后,并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
个人观点:目前税务局对企业之所以核定征收,是因为税务局对以前年度:“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因此,企业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之前的亏损由于企业本身属于核定征收,核算不准确,因此得不到认可。
七、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个人观点:弥补亏损就是针对查账征收企业的,改核定征收,说明企业核算不规范、不准确,不能依据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的数据(应纳税所得额)来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因此,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弥补。
补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答: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八、企业筹办期发生亏损可否计算为企业亏损年度?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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