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阮晓琴)新三板企业雷蒙德3月21日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雷蒙德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月17 日,雷蒙德与深圳微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微金所”)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双聘向微金所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雷蒙德签署《保证合同》时未履行内容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二是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出现频繁资金往来,部分金额构成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雷蒙德及子公司2017年与控股股东陈双聘、陈双聘之女陈小关之间发生频繁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其中,累计借方发生额6397.53万元,累计贷方发生额6946.4万元,期间产生资金占用2748.02万元。上述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发生时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反了法律法规。三是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7年1月17日,陈双聘与微金所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陈双聘将所持公司500万股股票质押给微金所。该笔质押前,陈双聘累计质押公司股份已超过总股本 5%。
2017年7月5日,陈双聘所持公司120 万股股票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冻结。该笔司法冻结前,陈双聘累计质押公司股份已超过总股本5%。
2017年8月4日,陈双聘其持有的公司500 万股股票质押给李俊男。该笔质押前,陈双聘累计质押、冻结公司股份已超过公司总股本5%。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冻结陈双聘持有的公司2500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1%。
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时,雷蒙德均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法律法规。
为此,根据相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雷蒙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