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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鼎鸿投资怎么样(深圳金鼎大厦怎么样)

2021-05-04 10:19:04 热点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金鼎大厦3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恭藻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丁琳、王文、独立董事戴国强、姜省路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本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兵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3为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胡培峰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对议案1-3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萍、孙志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转股代码:191033 转股简称:利群转股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遵循《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月9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7月8日-2021年1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 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本次自查期间,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本公司股票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以及2020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处置,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筹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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