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理念
(一)根本宗旨:坚持适度监管,维护私募市场活力;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重在自律原则、底线监管原则和促进发展原则。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置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三)明确底线。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基本底线包括:一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二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监管措施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
4.查阅、复制相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直至封存相关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6.查询直至冻结查封有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7.限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活动。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摘自中国证监会-福建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