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法来了】
父母双方离世后,其共同财产应如何继承?
【案件当事人】
原告
甲
乙
被告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兄妹,原、被告母亲丙和父亲丁先后去世,原、被告父母遗留房屋一套及部分其他遗产,二人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依法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及其他遗产。
【审理概况】
经法庭调查,结合双方陈述,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母亲丙和父亲丁先后去世。丙与丁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原、被告父母遗留有位于A处房屋一套及位于B处房屋一套,原、被告母亲丙留有部分存款。
本着家事案件“以和为贵” 的办案理念,法庭组织双方调解。经沟通协商,原被告终自愿达成如下一致调解意见:
一、母亲丙名下坐落于A处房屋一套由被告乙继承;父亲丁名下B处房屋一套由被告乙继承,原、被告协议该房屋作价150000元,被告乙给付原告甲该房屋折价款75000元;
二、母亲丙银行卡存款65023.04元,扣除被告乙支付的处理丙死亡善后事宜费用56711元后,被告乙给付原告甲应分割的该存款5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乙继承;
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场将钱款给付原告,实际履行了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可能由于遗产引发的家庭纷争得以圆满解决。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以继承案件中,如果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就按照遗嘱及遗赠协议办理,如果没有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定继承案件中,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所以本案的原告甲作为丙与丁的女儿,有权取得自己应得的那部分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被告乙对母亲照顾较多,理应多分。
在法官现场说法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对自己及对方应享有的继承份额有了清晰的认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供稿:宣化区法院
编辑: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