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国家,工伤可不是一般企业能赔得起的,一不小心就让企业破产了!
案例一:美国华裔男子从屋顶跌落致脑损伤 获赔6200万美元
据美国中文网报道援引纽约今日新闻报道,17日,纽约皇后区华裔移民林曾光(音译:Zengguang Lin)获得6200万美元赔偿。
林曾光在2008年时从20英尺(约6米)高的屋顶上跌了下来,而Hutch地产公司并未给其提供安全绳,导致其脑损伤。
在6200万美元的赔偿中,4200万美元是为了林曾光的未来考虑,2000万美元则是基于之前的赔偿。Hutch地产公司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案例二:工伤不工伤,这是个问题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相同的两个工伤。”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福保处处长张强林曾如此描述工伤认定的复杂纷繁。
工伤认定,在世界各国都是一项艰难的工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资双方的纠纷,进而走向仲裁或诉讼。
据日本《朝日新闻》报道,前不久,一名曾在餐饮连锁店工作的25岁日本女性因患抑郁症而自杀,其母以该女自杀原因在于劳动过重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国家将其认定为工伤。近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认可了这名母亲的说法。
判决当日,东京地方法院审判长佐佐木宗启宣布,“工作造成了过重的心理负担”,认定该女性的自杀为工伤,撤销了当地劳动基准监督署作出的非工伤判定。
根据判决,该女性在2006年8月成为饮食连锁企业的正式员工,并担任咖啡厅负责人。此后,由于打工人员相继辞职等状况,令其苦于应对,最终于当年12月自杀。
据悉,这名女性在就职前已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症,需持续服药治疗。审判的争论点在于,自杀是否为过劳所致。此次判决认为“如果能情绪稳定地工作,即使就职前患有精神疾病也不妨碍工伤的认定”。
上述自杀女子的律师尾林芳匡对该判决结果评价称,“这是一次划时代的判决,拓宽了在精神疾病发作时工伤认定的范围。”
事实上,这起工伤认定案例,不但在日本国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且对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及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澳大利亚:工伤不分临时工还是正式工
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说,在澳大利亚,工伤的补偿是强制性的,受雇佣者只需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和工作有关,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就可以提出工伤的赔偿,不管是正式工、临时工还是实习生。
二、英国:工伤认定要求严格
早在1946年,英国就颁布了《国民工业伤害保险法》,作为当时建立的国民保险相关法律的一部分,与国民健康服务、家庭津贴计划和社会救济等项目构成了英国社会保障保护体系。英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办法》颁布于1975 年,由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这个部门的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三、日本:赔偿可能超过一亿
目前,日本各行业正面临着人手短缺问题,由于经验不足的劳动者增加,造成重伤和死亡的工伤事故也不断增多。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400人。
四、“无责任保险制”的德国典范
德国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诞生地,其100多年的制度运行效果,堪称世界各国的表率。
1884年,当时的欧洲,许多国家出现社会动荡,游行示威此起彼伏。
这一年,西方列强正通过柏林会议准备瓜分非洲,德国作为一个卷入此次事件的“调解国”,力求率先保证国内的稳定和发展。
当年,德国政府通过立法颁布了《德国工伤保险法》,建立了“无责任保险制度”。
一个在当时的经济、政治上都相对保守的政府,为何会推出这样一部激进的法律?这要从当时德国复杂的社会背景说起,当时的德国,劳资关系严重恶化,社会极不稳定。为此,政府认识到雇主、政府和工人之间的“和谐”非常重要,特别是对工伤的认定和赔付关系到德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和作为国际“调解人”的形象,由此诞生了上述法案。
回顾历史,人们不难发现,1884年前,当雇工受伤的时候,他们收到的任何一种雇主方面的赔偿都说明雇主是犯有过失的,所以很多雇主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并不愿意给予赔偿。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争议——雇主希望把责任推到雇工身上,雇工又要把责任推到雇主身上。
为了解决雇主与雇工之间的这种矛盾,当时的德国人想到,他们需要一个无责任保险的机制,不需要证明有无责任,也不需要追究责任就能够进行赔偿,这就是后来被大家称为的“无责任保险”。
德国的做法,吸引了美国利宝互助保险集团的主席柯理博士的关注。他研究发现,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以“雇主同业公会”为载体。
雇主同业公会,是一个既不是完全商业化,也不是完全政府化的高度自治的组织。企业按所在行业加入相应的雇主同业公会,公会自负盈亏,由成员公司提供资金来源,并最终通过这个机制,实现无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转。
因此,在德国人设计的工伤保险产品中,如果雇工因受伤误工,部分或全部残疾,甚至死亡,那么雇工和他的遗属不需要任何证明或法律诉讼,会自动获得赔偿。
同时,德国还有专门的社会法院,审理类似工伤保险的案件,从而使得社会法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案件中脱离出来,将工伤认定机构与劳动者间的工伤认定争议提升到司法层面,使工伤认定有了准司法特征。
为匹配这一司法制度,德国的工伤认定、界定,并没有采用列举式的法条模式,而是以抽象的一般规则形式界定工伤。即工伤一般被界定于使用劳动器械时受到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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