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股权认为是物权的标的物,或认为是一种债权。都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股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性权利,理由如下: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因此,根据该意见规定,股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性权利。
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从该条文可知,《民法典》将股权质押规定的权利质押一章,将股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之一。因此,股权是一种权利,一种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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