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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金融诈骗怎么处理 金融股票诈骗员工怎么判刑

2021-04-25 11:07:02 热点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19)冀01刑终745号)显示,原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二部经理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在中原证券股份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任职的身份,在未取得平安银行股票定向增发产品的授权销售资格情况下,谎称每份产品收益为投资金额的3至8倍,欺骗被害人马某投资平安银行股票的定向增发产品100万元。而张某某将马某的100万元用于自己在股市炒股,其中5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其余50万元炒股全部亏损。

根据刑事判决书,据张某某供述,2015年9月份,自己开始准备做平安银行的股票定向增发,并向马某介绍了这个业务,说预期收益是投资额的1.5-2倍。

被害人马某称,2015年夏季,张某某向其介绍平安银行定向增发的股票,许诺有3到8倍的收益,每股200万元,期限18个月。马某认为有风险,不同意投资。张某某说没有风险,可以保证本金安全以及不低于银行的利息。几天后,张某某再次游说马某,并打印了一份委托书让马某看,取信于马某。

2015年9月29日张某某告诉被害人马某可以投资另外一家公司,但是要求马某必须把钱汇入张某某的个人账户,然后由张某某一起投资基金。马某当天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银行美东国际营业部将购买平安银行定向增发产品的100万元资金转入张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

2017年4月,马某投资的100万元到了张某某当初承诺的18个月的期限,马某联系张某某,张某某推脱没有时间。2017年5月1日张某某明确表示100万元无法归还,当初投资的基金公司账户被冻结了,钱退不回来,投资凭证张某某也拿不出来。后来马某不再能联系上张某某,马某发觉被骗。

张某某则供述称,马某的100万元转到了自己弟弟账户中。2015年10月12日张某某又将这100万元从其弟弟的账户转到了自己妻子的账户中。张某某称,自己当时还组织了其他的人投资平安银行的股票定向增发,其中还包括同事的客户和自己的同学,两人一共投资了50万。

张某某表示,之后平安银行的股票定向增发没有做成,出资人找自己要钱,但出资人的钱在其股票账户内被赔光了。于是张某某从自己的股票账户里拿出了50万还给了同事的客户和自己的同学。此时,马某投资的钱只剩下50万,但很快也被张某某炒股赔光了。

2017年10月18日,马某报警称自己被张某某诈骗100万元。2018年6月13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马某被诈骗一案决定立案侦查。

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冀0102刑初289号判决。

长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30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1000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对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上诉辩解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在获取被害人钱款前存在与上海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某联系,咨询平安银行定向增发产品一事,也向被害人承诺帮助购买该定向增发产品,但与被害人签订代理委托书,获取被害人100万元钱款后,随即投入股市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致100万钱款无法返还被害人,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诈骗被害人的行为。据此,张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另,二审期间,被害人出具还款证明材料,2019年9月27日,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妻子郭某代张某某向被害人马某还款10万元。

综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诈骗罪。二审期间张某某积极偿还被害人10万元,予以从轻处罚。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2刑初289号判决,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涉案赃款1000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赃款900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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