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走快速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先定损1200元,后和4S店协商定损6000余元,而送到4S店维修后实际花了8640元。
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理赔到底应该以何为准?沈阳赵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理赔难题,因无法得到赔偿不得不将肇事司机姜先生起诉到法院分个清楚。3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维修费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准。
维修费高于定损价格
去年9月4日14时,姜先生驾驶轿车在皇姑区黄河北大街新乐遗址附近未按规定让行,与赵女士驾驶的路虎牌私家车发生碰撞。经报警,双方自愿达成快速理赔意向,签订了《沈阳市轻微交通事故责任现场协议与索赔定损确认书》,由姜先生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姜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随后,姜先生和赵女士一同到快速理赔中心定损,保险公司只给定损了1200元。
赵女士要求去4S店维修,保险公司和4S店协商后维修费又定为6000多元。随后,赵女士将车送到4S店进行维修,结果最后的维修花费了8640元。对此,姜先生不同意赔偿,认为定损修车费与实际维修费相差过多,不合理。
理赔以实际发生为准
没有办法,赵女士只好将姜先生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姜先生认为维修费用不合理,与实际差别太大,不同意赔偿。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提供了维修发票,虽然姜先生对此维修费数额有异议,但没有举证否认赵女士发生修车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而且我国法律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何种维修场所维修车辆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对姜先生答辩意见不予以采信。
因肇事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所以只在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2000元维修费,剩余6640元维修费由姜先生赔偿给赵女士。
送4S店维修符合常理
姜先生不服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姜先生认为,自己已经给赵女士寻找了维修公司,而且维修公司定损才6000多元,而赵女士去4S店维修花了8000多元,自己不能认可。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受损车辆的维修应按照有利于恢复车辆初始化的原则进行维修,赵女士的车送4S店维修,显然要比私营维修公司更适合、更专业。即使双方就维修厂家没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选择4S店维修符合常理。
另外,赵女士还有正规增值税发票证明维修费用数额,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修车费8640元并无不当。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